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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機動車環保檢驗運營技術規范

發(fa)表時(shi)間:2021-01-08 15:58

1.范圍

本規范包含了機動車環保檢驗機構(以下簡稱環檢機構)的基本技術要求和體系管理要求,同時對環檢機構的部分相關人員提出要求。
本規范適用于山東省環境保護廳(以下簡稱省環保廳)對環檢機構的審查核準和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機動車環保檢驗運營的監督管理。
本規范所指的環檢機構,是指承擔對機動車排氣污染年度(定期)檢驗的機構。
2.引用標準
2.1 GB3847-2005《車用壓燃式發動機和壓燃式發動機汽車排氣煙度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附錄I、J、K
2.2 GB7258-2004《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2.3 GB14621-2011《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
2.4 GB18285-2005《點燃式發動機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雙怠速法及簡易工況法)》附錄A、D
2.5 GB19758-2005《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排氣煙度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
2.6 GB/T27025-2008《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2.7 HJ/T289-2006《汽油車雙怠速法排氣污染物測量設備技術要求》
2.8 HJ/T290-2006《汽油車簡易瞬態工況法排氣污染物測量設備技術要求》
2.9 HJ/T292-2006《柴油車加載減速工況法排氣煙度測量設備技術要求》
2.10 HJ/T395-2007《壓燃式發動機汽車自由加速法排氣煙度測量設備技術要求》
3.術語和定義
3.1 機動車
4.基本要求
4.1 環檢機構應是在山東省境內注冊的獨立法人單位。環檢機構應遵守國家及地方法律、法規,依法取得省環保廳的審查核準才能開展機動車排氣污染定期檢驗工作。
4.2 環檢機構應通過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計量認證,取得計量認證證書,并在認證合格有效期內。
4.3 環檢機構分為A、B兩類。A類環檢機構是指具備實施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具備機動車環保檢驗以及自動化和信息化運營服務能力并能提供網絡信息傳輸服務的機構;B類環檢機構是指具備實施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具備機動車環保檢
驗基本服務能力以及自動化和信息化運營服務能力并能提供網絡信息傳輸服務的機構的機構。
4.3.1 A類環檢機構可以設立多個檢驗場所,其中有一個檢驗場所的檢驗能力應覆蓋規定檢驗的全部車輛類型,并具備符合要求的網絡信息傳輸服務技術和設備,企業注冊資金不少于1000萬元。A類環檢機構一次投資建設三個以上檢驗場所,需提交檢驗運營方案。
4.3.2 B類環檢機構不得設立多個檢驗場所,須安裝符合要求的網絡信息傳輸服務技術和設備,企業注冊資金不少于200萬元。
4.4 A、B類環檢機構均不得經營任何形式的機動車排氣污染治理、調整和維修業務。
5.檢驗場所設計和服務要求
5.1 檢驗場所應根據省、市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規劃,在一個地區范圍內合理布局,檢驗場所選址應處于交通便利的位置,以方便車輛檢驗。檢驗場所應符合相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避免對周圍環境的不良影響。
5.2 檢驗場所一般由檢測車間、接待區和室外汽車道路組成。
5.3 進行重型車測試的檢測線,檢測車間的通過高度應不低于4.5米;進行輕型車測試的檢測線,檢測車間的通過高度應不低于3.5米。進入檢測車間的機動車道寬度不少于5米。
5.4 檢驗場所應有檢驗程序告示牌和收費告示牌,收費告示牌中應對各類機動車分別列出檢測項目、檢測方法、限值標準以及收費標準(可參照表1)。檢驗場所的場地應為硬質地面且平整,設置明顯的引導標識。
表1 各類車輛的檢測要求及收費
機動車類型
檢測項目
檢測方法
方法標準
限值標準
收費標準
XXXX
XXXX
XXXX
XXXX
XXXX
XXXX
5.5 檢驗場所內客戶等候區與測試區應分開設置,并有明顯標識。
5.6 檢測場地應安裝有效的通風系統,防止機動車尾氣的聚集,應配備有效的噪聲污染防治措施。工作環境溫度應符合相關檢測標準和檢測設備正常工作的要求。
5.7 檢測設備和車輛周圍應有保證操作安全的防護裝置和保證人員正常工作的活動空間。
5.8 檢測場地應設置車輛的限位裝置。
5.9 應設置駕駛操作員與檢測系統操作員之間信息交流的通訊設施。應在適當位置安裝緊急按鈕,檢測系統操作員可以通過它警示駕駛操作員停止檢測,并且關閉檢測電源。
5.10 檢驗場所必須符合相關安全規定,應配備消防裝置。
5.11 A類檢驗機構的檢驗場所應在等候區安裝能反映檢測線檢測現狀的圖像顯示裝置和檢測信息文字顯示屏幕,為客戶提供信息服務。
6.檢測設備要求
6.1 檢測設備應符合國家機動車排放標準對檢測設備的要求。檢測儀器設備應有清晰的產品銘牌和產品出廠檢驗合格證,產品銘牌應是固定標牌,銘牌應標明以下內容:制造廠名、生產日期、型號以及該產品的主要技術指標。
所有檢測設備必須經過性能測試合格后,才能正式投入使用。維修后的檢測設備應重新經過性能測試合格后,才能正式投入使用。
(1)輕型汽油車排放污染物檢測的儀器設備應符合GB18285-2005附錄D“簡易瞬態工況法測量方法”中的有關要求及HJ/T290-2006《汽油車簡易瞬態工況法排氣污染物測量設備技術要求》。
(2)重型汽油車排放污染物檢測的儀器應符合GB18285-2005附錄A“雙怠速法排放氣體測試儀器技術條件”中的有關要求及HJ/T289-2006《汽油車雙怠速法排氣污染物測量設備技術要求》。
(3)輕型柴油車排氣煙度檢測如果采用加載減速工況法,儀器設備應符合GB3847-2005附錄J“在用汽車加載減速試驗不透光煙度法”中的有關要求及HJ/T292-2006《柴油車加載減速工況法排氣煙度測量設備技術要求》。
(4)重型柴油車排氣煙度檢測采用自由加速法,儀器應符合GB3847-2005附錄G“不透光煙度計的特性”和附錄K“在用汽車自由加速試驗濾紙煙度法”及HJ/T395-2007《壓燃式發動機汽車自由加速法排氣煙度測量設備技術要求》中的有關要求。
(5)摩托車氣體排放污染物檢測的儀器應符合國家標準GB14621-2011中的有關要求。
(6)摩托車排氣煙度檢測的儀器應符合國家標準GB19758-2005附錄A中的有關要求。
使用的檢測設備應有與我省實施的檢測方法名稱一致的計量器具制造許可證。
6.2 檢測設備應具備自動打印、自動傳輸數據和保存檢測結果的功能。
6.3整套檢測設備的檢測數據一致性、重復性誤差應小于10%(與標準比對系統的比對檢測結果), 一年內故障率應在2%以下(故障率定義為因故障不能正常工作的時間占檢驗機構日常工作總時間百分比)。
6.4所有檢測設備應具有每天至少連續穩定工作10小時的性能。
6.5應具備網絡數據檢測同步傳輸功能,每個檢驗場所均應建立數據服務器,并與省機動車環檢數據管理中心和設區的市機動車數據管理中心相聯,可以在省、市環檢數據管理中心與檢驗場所間實現實時的檢測數據傳輸。數據內容應符合相關要求規定,檢驗場所數據應至少保存2年。
6.6檢測設備應具備通過實時數據傳輸系統獲得車輛信息的功能。對數據中心未包含的車輛信息可以通過手工輸入,并自動發送至數據管理中心。
6.7檢測設備應按照標準和有關技術規范定期標定,不標定或標定不合格則自動鎖定設備, 暫停測試直到標定合格。標定結果至少應保存2年。
6.8全省采用統一的數據傳輸網絡技術標準,各環檢機構按照技術標準建立統一的數據采集/通訊系統。信息網絡的建設和運營應委托專業性強、可靠性好、運行穩定、服務完善的第三方網絡服務商,聯網帶寬要保證所有數據的正常傳輸。
6.9省環保廳設立省級機動車環檢中心數據庫,各市機動車環檢數據管理中心建立與省級數據庫一致的本轄區數據庫,各環檢機構分別設立獨立的子數據庫。各條檢測線的檢測信息上傳至本環檢機構子數據庫,并實時上傳至省、市中心數據庫。在省、市中心數據庫與環檢機構子數據庫之間網絡出現故障時,要保證數據存儲在環檢機構子數據庫中,并在恢復后重新上傳。
6.10環檢機構計算機聯網應具備的功能
(1)存儲──存儲(手工輸入的)或查詢(數據庫中存在的)車輛信息,存儲檢測結果以及檢測現場攝制圖像等。檢測結果、圖像及相關技術資料等的保存時間應在2年以上。
(2)數據處理──處理檢測數據,打印檢測報告單和環保標志。
(3)傳輸──接收各檢測線檢測設備輸出的信息與數據;向各檢測線傳送下發各類通知;向上級(省、市數據中心)傳輸信息與數據;接收上級(省、市數據中心)傳輸下達的通知或指令,并自動下達到相應的檢測線或進行相應的操作。
(4)安全保護和安全操作──檢測設備的操作控制程序和聯網設計必須具備數據安全保護功能,防止人為改動。檢測設備必須設置網絡聯接密碼,每一名持證上崗檢測人員確定操作密碼,只有在輸入正確密碼后才能進行檢測。對被取消檢測資格的檢測人員的操作密碼要進行鎖定,終止其操作權限。應當設置檢測標準、系統參數等數據修改的訪問權限,防止更改檢驗報告。
(5)管理──具備環檢機構的日常基本管理功能,包括操作人員管理、檢測設備管理、檢測報告及標志管理等。
6.11省、市數據中心網絡應具備的功能
(1)存儲──存儲所有環檢機構傳輸上來的原始檢測結果和初級統計結果。
(2)處理、計算和統計──省級數據中心接收各環檢機構上傳的檢測數據自動判定檢測結果是否合格,同步下發合格標志編碼或檢測報告編碼,市級數據中心同步掌握合格車輛和標志編碼、檢測報告下發情況、轄區內機動車相關信息。市級數據中心根據相關信息為政府制訂轄區內機動車排放控制和管理政策、車輛淘汰決策、機動車污染物總量減排計劃等提供依據。
(3)網絡遠程監控──通過對測試時間、車輛信息和檢測數
據的分析處理,尋找檢測中的非正常現象。發現疑點時系統應向數據中心和檢測線同時顯示警告,并要求事發環檢機構作出解釋,提出處理糾正意見。否則,網絡將終止其操作標志發放或打印報告。
(4)配合視頻監控──視頻監控與過程數據監控需同時進行,視頻監控應包括檢測工位和計算機操作工位。
(5)與M站(維修)聯網──留有與M站(維修)聯網的網絡接口,條件成熟時,形成I/M整體網絡。省、市數據中心在通過網絡掌控環檢機構的同時,也能夠掌控所轄范圍內車輛維修情況。
(6)智能化專家系統──根據數據的分析統計結果,總結全省及各市機動車排放的特點和規律,向各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管理建議。
(7)無線網絡接口──具備無線網絡接口,方便車輛抽測時可通過手持終端與省、市數據中心網絡聯系。
6.12檢測數據的統計分析
省、市機動車環檢數據庫應有方便的使用操作界面,應具備檢索、計算、排序、查詢、生成統計報表等功能。
每年(或季度)對各類機動車的檢測情況進行統計匯總,發布車輛檢測數據統計分析報告。主要的統計內容:
檢測的車輛數目;
各類標志發放情況;
檢測不合格車輛數量及百分比;
根據車型年份對某時間段的車輛的檢測合格情況作統計;
**次維修保養后參加復檢的車輛數量及百分比;
復檢合格的車輛數量及百分比;
經過維修,最終未通過檢測的車輛數量;
首次達標率;
最終達標率。
6.13計算機聯網控制系統不得改變檢測儀器設備的測試原理、分辨力和檢測結果,保障檢測數據的真實性。網絡系統應具備良好的可升級性,當檢測方法、標準等發生重大變化時,能夠以較低的成本進行相應的改造。
7.與檢驗相關的人員要求
環檢機構中與檢測相關的人員,包括環檢機構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檢測人員、質量監督員、儀器設備管理員等人員應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7.1 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檢測人員、質量監督員和儀器設備管理員應經過省環保廳組織的專業培訓。
7.2 從事排放污染物檢測的檢測人員必須具有相應工作崗位的上崗證。
7.3 環檢機構負責人
7.3.1 負責本機構貫徹執行國家、省及各級,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機動車排放管理有關的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負責其環檢機構的管理工作。
7.4 技術負責人
7.4.1 遵守和執行國家、省對機動車排放管理有關的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負責環檢機構質量體系建立及改進,督促和促進質量體系的正常有效運行;組織實施新的檢測技術和方法;組織實施檢測人員培訓、技術考核、學習交流等技術工作。
7.4.2 熟悉環檢機構質量管理體系,熟悉環檢機構中所使用的排放測試儀器的工作原理、性能及操作,能組織解決檢測工作中出現的重大技術問題。
7.4.3 具有機動車排放檢測工作的管理知識,從事機動車排放檢測工作或相關檢測工作5年以上。
7.4.4 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7.4.5 具備中級及以上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7.5 環檢機構質量負責人
7.5.1 負責組織運行環檢機構質量體系,組織實施內部審核工作,落實糾正措施;負責處理檢測工作中發生的質量問題;負責處理客戶對檢測工作的投訴和意見;負責質量監督人員管理,處理質量監督人員反饋意見和信息。
7.5.2 熟悉環檢機構質量管理體系,熟悉環檢機構中所使用的測試儀器的工作原理、性能及操作,能解決檢測中出現的質量與技術問題。
7.5.3 具有機動車排放檢測工作的管理知識,熟悉國家、省及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機動車排放管理有關的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從事機動車排放檢測工作或相關檢測工作5年以上。
7.5.4 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7.5.5 具備中級及以上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7.6 檢測人員
7.6.1 每條檢測線至少配備3名專職檢測人員,其中包括儀器設備操作員和駕駛操作員。
7.6.2 了解專業技術知識,掌握操作技能,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認真控制檢測條件,做好記錄,對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7.6.3 儀器設備操作員應參加省環保廳組織的技術培訓,通過規定的專業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7.6.4 駕駛操作員應按其所持駕駛證的準駕范圍駕駛車輛。
7.6.5 儀器設備操作員應具有高中及以上學歷。
7.7質量監督員
7.7.1 負責質量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工作,定期向質量負責人匯報質量情況,及時反映問題;對檢測工作質量進行日常監督,發現有不符合規定的情況,有權終止檢測,并向質量負責人匯報;協助質量負責人進行客戶投訴和意見調查分析工作;參加質量問題的分析工作和內部質量審核工作。
7.7.2 熟悉環檢機構中所使用的測試儀器的工作原理、性能及操作;熟悉國家、省及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機動車排放管理有關的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具備發現檢測中出現的技術問題的能力。
7.7.3 具有機動車排放檢測經驗,從事機動車排放檢測工作或相關檢測工作2年以上。
7.7.4 應具有中專及以上學歷。
7.7.5 具備初級及以上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7.8 儀器設備管理員
7.8.1 負責儀器設備的檢定/校準、維護、維修、報廢等等相關的管理工作。
7.8.2 了解儀器設備,參加相關培訓,取得合格證。
7.8.3 應具有高中及以上學歷。
8.質量管理
8.1 環檢機構應建立并實施有效的質量管理體系及檢測工作運行程序,實現各項工作規范化運行,確保檢測工作的科學性、公正性和準確性。
8.2 組織和管理
8.2.1 環檢機構應有滿足檢測工作需要的組織和管理結構,并在管理文件中加以詳細說明。
8.2.2 環檢機構應建立、實施和維持與其活動范圍相適應的管理和檢測工作運行流程。
8.2.3 環檢機構應明確各類工作人員的崗位職責。
8.3 質量體系要求
8.3.1 質量體系
環檢機構的質量體系包括質量管理所需的組織結構、程序、過程和資源。質量體系以《質量手冊》及相關文件(包括規定和規程等)來描述。環檢機構各層次人員必須學習和貫徹執行,確保有關檢測質量的各項活動均在控制狀態中進行。環檢機構建立的質量體系,應至少包含如下9個要素:
(1)組織和管理;
(2)質量體系要求;
(3)人員;
(4)設施和環境;
(5)設備和標準物質;
(6)檢測要求;
(7)記錄和報告;
(8)外部支持服務和供應;
(9)投訴及信息反饋。
8.3.2 質量管理文件
環檢機構的質量管理文件至少應包括:質量方針;質量目標;質量保證體系圖;管理、技術、服務工作程序;文件控制和維護程序;檢測范圍;檢測程序;檢測儀器設備檢定和校驗程序;投訴及信息的反饋和處理程序;質量體系內部審核。
8.3.3 質量體系內部審核
內部質量審核包括定期審核和臨時審核兩種。環檢機構應根據預定的日程表和程序,定期對環檢機構活動進行內部審核,以驗證其運行是否持續符合質量體系的要求。一年內審兩次,且一年內至少要審核一遍《質量手冊》的全部要素。對于不合格項的糾正和糾正措施,應進行跟蹤驗證。臨時審核是在處理投訴等信息反饋中發現較大問題時,對質量體系和程序運行的有效性進行審核。環檢機構應判定質量體系是否持續有效,必要時對《質量手冊》和質量體系文件進行修訂,提高管理水平。
8.3.4 審核報告
審核中發現的問題,采取的糾正措施及其效果應加以記錄,在審核報告中反映出來。
審核報告中應明確規定對質量負有責任的人員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各項糾正活動,并進行跟蹤驗證,在報告中加以記錄。
8.3.5 比對和驗證
8.3.5.1 環檢機構應制定設備的比對驗證計劃,并加以實施,同時接受省環保廳委托的第三方機構的比對監督驗證。
8.3.5.2 環檢機構內部比對和驗證的主要內容包括:
(1)環檢機構間和檢測場所間的比對試驗。
(2)用相同檢測設備,由不同檢測人員進行比對試驗;或用不同的檢測設備,由相同的檢測人員進行比對試驗。
(3)定期使用標準物質在環檢機構內部進行檢查。
以上工作由環檢機構技術負責人負責組織實施,并進行效果分析總結,比對和驗證的有關記錄和資料應歸檔保存。
8.3.5.3 比對監督驗證的主要內容包括:
(1)標準比對設備與各環檢機構檢測設備比對驗證。
(2)進行比對檢測效果分析,比對和驗證的有關記錄和資料歸檔保存。
8.4 人員管理
8.4.1人員培訓
工作人員必須經過必要的培訓,有技術知識和專業經驗,并注意知識的更新,做到持證上崗。培訓內容包括:基礎理論知識(法律、法規、標準、技術規范、崗位職責等)、檢測專業技術、質量管理、檢測場地安全防護知識、職業道德等。
8.4.2人員考核
建立人員考核機制,針對不同崗位的工作人員,考核其專業技能、工作情況、職業道德素質以及是否被投訴等情況。
8.4.3人員技術檔案
技術人員的有關專業資格證書、培訓成績、技能考核、崗位考核和經歷等技術業績均應收集在個人技術檔案中,并由專人統一管理。
8.5設施和環境
8.5.1設施和環境應符合相關規定的要求,能保障檢測工作的正常實施。應對環境因素進行監測和記錄。
8.6檢測設備和標準物質
8.6.1檢測設備和標準物質的采購、使用及維護
環檢機構應制定檢測設備和標準物質的采購、使用及維護的管理規程。購入的檢測設備和標準物質須符合有關規定的要求。
環檢機構應制訂詳細的檢測設備操作規程,包括操作步驟、故障處理、維護保養要求等。須按有關標準和環檢機構相關規定對檢測設備進行使用和維護保養。當儀器設備發生故障時,操作人員應正確處理并及時報告,維修后要填寫維修記錄。
8.6.2檢測設備的標識
根據檢測設備狀態分別貼上合格(綠)或停用(紅)兩種標識。
8.6.3檢測設備和標準物質檔案
對檢測設備和標準物質建立使用和管理檔案,檢測設備的維修記錄、檢定證書、使用說明書等應歸檔。
8.7檢測要求
8.7.1必須采用國家及地方的標準實施檢測。
8.7.2應制定檢測工作管理程序。
8.7.3應按照相關標準,制定并實施檢測細則。
8.7.4計算機的使用
應建立計算機使用管理制度,內容包括計算機數據采集、處理、運算、記錄、報告、貯存和檢索檢測數據等。計算機實行專職操作,應設立分級使用密碼,禁止非本崗位人員使用,禁止修改計算機記錄。計算機應配備必要的防病毒保護措施。應有計算機運行使用狀況的記錄。
8.7.5 車輛的管理
應制定受檢車輛管理規定,內容包括:
(1)車輛登記、車輛狀態描述等信息的記錄。
(2)在整個測試過程中車主應遵守管理規程,受檢車輛按管理規程管理。
8.8記錄和報告
8.8.1記錄
環檢機構應結合本機構的具體情況、保密和安全要求,制定檢測記錄管理制度。
檢測工作的所有記錄、證書和報告應統一管理,妥善保管。
8.8.2環保標志和檢測報告
環保標志和檢測報告格式文本由省環保廳統一印制發放,各環檢機構每季度到省環保廳(或委托機構)申請領取。每份檢測報告有**的報告編號。檢測報告應為打印稿。
對于經多次檢測后合格的車輛,應保留其每次檢測的報告。
應按省環保廳的規定匯總和上報檢測結果。
8.9外部供應的質量保證
8.9.1外部服務和供應品的質量
采購的檢測設備和消耗性材料在使用前應進行檢驗或檢查。檢驗和檢查記錄應歸檔保存。
8.9.2 外部供應的記錄
為檢測提供所需的支持服務或外部供應方的記錄均應收集并歸檔保存。記錄應包括設備名稱、規格、生產單位(供應商)和質量信譽證明(許可證、合格證、質檢報告等)。
8.10投訴及信息反饋
省、市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和環檢機構應制定并執行投訴處理程序,就反饋信息的受理、處理、答復及記錄等須進行規定。對于外部對環檢機構工作提出的投訴或其它信息反饋,省、市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和環檢機構必須按投訴處理程序處理,并記錄和歸檔。
9.審查

省(sheng)環(huan)保廳在對(dui)環(huan)檢機(ji)構核準前,應(ying)對(dui)環(huan)檢機(ji)構進行審查(cha)。《機(ji)動車環(huan)保檢驗機(ji)構審查(cha)報告》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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